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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局关于美国EB5资金合法来源证明的解释

类别:EB5律师精析 | 发布时间 : 2015-03-31 | 浏览人次 :1899

日前,美国移民局举办了EB-5开放式互动电话会议,主题为:EB-5资金合法来源的证明。此次创新的电话会议对任何对EB-5有兴趣的人都开放,包括EB-5从业者及EB-5申请人。有关此次会议的主要内容,下面给大家做详细介绍。

一、关于证明资金合法来源的证据标准

美国移民局在早前对资金合法来源的证据标准这样解释:“申请人不需要消除审理过程中的所有疑问。即使审理人员对真实情况有一些疑问,只要申请人递交了相关的、有说服力的、可信的证据,能够让审理人员得出‘多半可能是真实的’或‘可能是真实的’这样的结论,申请人就满足了举证义务。由此可见,EB-5申请的审理标准是相当合理不严苛的,投资者大可不必为证明合法来源太过紧张。

整体性评估法则:即美国移民局在审理EB-5申请时要根据所提交证据文件的“整体情况”进行判断,而不仅是过于依赖个别文件或信息。

二、证据力度/文件价值

1、最强:政府、税务或银行记录。

2、中等:由客观/独立的第三方提供的陈述/书面证词。(这些证据可以较好的用来支持或解释其它文件,但无法单独使用。)

3、最弱:由投资人或投资人的朋友/亲戚或投资人的公司提供的陈述。(这些证据的证明力度被认为最弱,因为他们具有利己性。)

美国投资移民专家提醒:仅使用利己性的陈述而不提供其它文件将会导致发出补件通知。

三、如果必要的文件发生缺失,如何处理?

1、在客户声明和说明信中解释文件缺失的原因。

1)解释应尽可能详细。诸如“无法获取文件”之类的表述是不够的。必须说明无法获取的原因以及为了试图获取文件做了何种努力。

2)如果文件缺失的原因是由于它们年代久远,美国移民局通常都会宽容对待,但仍须提供相应解释。

3)如果缺失的文件非常重要且时间较近,则应试图从多人处获得不同解释(例如,投资人声明+朋友/亲戚声明+银行出具的信函等)。

2、在文件缺失的情况下,应立即提供相应说明,而不是等收到补件通知后再提供说明。

3、考虑是否可以提供其它证据。例如,如果投资人受雇的前一家公司已经停业,则可以提供公司解散的证据。

4、投资人的声明必须被尽可能清楚地翻译,因为美国移民局将通过该声明了解有关其它文件的支持性解释。

四、资金路径与资金来源同等重要

1、有关资金路径、变动和持有的过程的证据不能有任何断裂。

2、在使用多个账户的情况下,资金路径格外重要。

3、如果EB-5资金在银行账户中留存了较长时间,那么资金的持有情况就会成为关注焦点。

五、文件的一致性非常重要

任何不一致都可能导致美国移民局发出补件通知,所以递交文件前应该仔细检查所有文件有无前后矛盾之处。(注:文件之间是否一致,有无矛盾,是美国移民局进行可信性判断的重要依据)。如果发生该等情况,在客户声明和说明信中对文件的不一致进行解释。

六、证据和文件

1、不要将没有在投资人声明或其它文件中出现过的解释仅仅写入申请文件包的首页说明中,首页说明只用于帮助美国移民局了解事实,其本身并非证据。说明信中的任何内容都必须能够被其它证据文件所支持。

2、不要递交与资金来源无关的文件和信息。这样做可能会导致不必要的补件通知。

七、资金来源类型

1、房产出售

1)如果投资人最初是用抵押贷款购买房产的话,则必须提供显示抵押贷款当前状态以及已还清与否的证据。

2)应提供有关房产出售钱款/出售人或购买人支付房产转让税款的信息。

3)如果房产为他人所拥有,则需要提供贷款资金的赠与协议,且必须提供最初购买房产时所用资金的来源。

2、公司股东借款

必须提供公司信息、最近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记录、投资人购买公司股份或股权出资的文件、购买股份/股权出资资金的来源、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股东会议文件、借款合同及资金转让文件。

3、向朋友或亲戚(而非银行)借款

美国移民局并未出台政策说明是否需要证明朋友所提供资金的来源。但美国移民局将会在晚些时候针对该问题发布相关指引。

4、行政管理费

美国移民局最终确认,不需要解释行政管理费的资金来源。但必须能够把行政管理费与50万美元投资款区分开。

以上是EB5达人整理的关于EB5资金合法来源证明的详细说明。办理美国投资移民,还得选择专业权威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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