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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这个原因或将导致I-526申请被拒

类别:EB5律师精析 | 发布时间 : 2018-06-27 | 浏览人次 :11406

判决案例:MATTER OF .1-L

判决日期:2018年6月7日

美国投资移民项目办公室(IPO)拒绝了一位EB-5投资人的I-526申请,理由是投资人的投资不符合EB-5资金承担风险的规定,之后投资人向行政上诉办公室(AAO)提出上诉,但仍被驳回。这看似是一个普通的判决案例,但十分具有警示意义,下面一起来看看这个判例的详细情况。


一位EB-5投资人投资了50万美元到隶属于一家区域中心的新商业企业(NCE),NCE计划贷款4000万美元EB-5贷款给就业创造企业(JCE)来资助、建设和运营一家酒店。IPO根据有限合伙协议中计划的支出,以及预期的贷款利息,判断该项目将无法盈利。而根据私募发行备忘录,贷款到期后,按照对投资回报拥有绝对决定权的一般合伙人的意愿,EB-5投资人可以获得0.05%的收益。IPO发现投资条款没有为投资人提供任何获得NCE利润的权利,无论是贷款利息还是其他方式。如果一般合伙人选择在JCE偿还贷款后支付0.05%的利息,这将是投资人获得投资回报的唯一机会。IPO进一步决定,这种与投资无关的可自由支配的收益不满足EB-5计划的资金风险要求。

总体记录表明,投资人并没有以创造投资回报为目的而将投资置于风险之中。根据8 C.F.R. 204.6(j)(2)的规定,EB-5资金需要承担风险,且投资既要以获得投资回报为目的,投资回报也应该要来源于投资。该案例中,NCE计划将EB-5资金以每年1.5%的利率贷款给JCE。根据合伙协议,NCE获得的年度利息除去开销的部分,一般合伙人有权获得所有的剩余资金。由于NCE预期的投资回报完全来自JCE的1.5%的贷款利息,而NCE的义务是将这1.5%的利息用于支付开销和一般合伙人管理费,这样就没有任何收益分配给有限合伙人。因此,投资人收到的任何回报都与投资目的无关,而是完全由一般合伙人从其他未指明的来源支付。


在向AAO上诉时,投资人称,NCE已经建立了其收入来源,以支付投资人的投资回报,且一般合伙人没有完全的自由权利(absolute discretion )来进行或保留利润的分配。同时,投资人还提供了信件进一步阐明合伙协议的执行和发行备忘录的条款中涉及投资利润分配的部分。但是,投资人描述的收入来源,如托管利息和JCE贷款滞纳金,与投资目的和NCE给JCE的贷款并无直接关联。另外,虽然投资人称NCE还可以在“资本事件”(capital event)之后分配利益,如再融资、出售、交易或其他合伙企业资产的处置,但并无有效文件证明NCE将会拥有这类资产。

……

因此,AAO认为投资人无法证明其投资NCE是以盈利为目的,且资金处于风险之中。因此,驳回了投资人的上诉。

业内人士认为,这一个极其恐怖的EB-5判决案例。由于该酒店项目无法盈利,但私募备忘录确认每年有0.05%的收益,被移民局认定此收益是从其他来源支付,而非项目盈利本身,从而拒绝了投资人的I-526申请。该判决可能会对类似的架构项目造成深远影响,移民行业内部人士应有所警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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