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投资移民属于移民法里职业类移民(Employment)的第五类优先移民,英文为immigration through Investment,翻译为投资移民。因此,美国投资移民是经过美国移民法通过并施行的,受法律保护及认可。
“投资移民”没有一个固定的非常详细的标准,只是各国只要是通过投资(给目标国注资)而拿到永久居留权的都简称投资移民,是区别于技术移民、亲属移民的一种说法而已。
美国投资移民EB-5(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的依据是1990年美国移民法规定:外国人在美国投资有权取得永久居留权。此类签证每年有10000个名额,其中有5000个名额保留给选择目标就业区投资的投资人。根据此方案,外国移民申请人在美投资创设有利于美国经济的商业性企业,并直接创造10个全职的美国工人就业机会,即可获发二年期的有条件移民签证。二年届满前90天,若移民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仍存在,可申请"条件移除",而成为永久居民。此方案的投资额为美金100万元。
为促进美国地方经济发展,美国政府于1993年通过"投资移民项目法案",同意将投资金额汇集并集中投资于政府指定的区域(称为Regional Center),投资人在这个区域内投资,金额为50万美金。同时,投资人不需本人来操作管理。地区中心(Regional Center)则采取统一管理,将资金用于当地基本建设。只要是地区中心间接创造出的就业机会,就可视为投资人完成了10个创造就业机会的指标。当两年解除条件时间到来时,即可取消附加条款,投资人可转为正式的美国永久居民。
2003年,布什签署法令,授予美移民局对按经济特区移民方案申请的移民申请案给予最优先的处理。一般而言,二至三个月即可获得美国移民局批准,9-12个月即可取得绿卡。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一点:美国移民法中设置“条件式”绿卡及“条件解除”的规定,是由于早期移民局发现有些顾问公司走法律漏洞,只要求投资人拿出三分之一的规定资金,其余则以期票充数,未形成实际投资,不符合规定骗取绿卡,移民局便因此设定了21个月后“条件解除”的审查阶段,防止骗取绿卡的现象发生。